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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新规下,自媒体到底要不要“办证”?

发布时间:2016-03-06 02:21:19 所属栏目:评论 来源:钛媒体
导读:国家新闻出版和广电总局、工信部联合公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网络出版服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这次修改主要体现了“三点变化”,留下了

《规定》第二条强调网络出版物必须具备“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同时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只有单位可以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并提出了具有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的要求。这些都可以看做是对网络出版物(即便是原创网络出版物)在形式上的专业性要求,与一般性地文字、图片、小视频等内容是不一样的;同时,网络出版行为与普通用户的一般性发表或发布行为,在性质上也不一样。

这种出版特征的专业性要求与上位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和2002年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一脉相承。《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同时,《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仅规定了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条件,就是为了把适格的和不适格的潜在申请者(单位)区分开;而个人因其发表、发布内容的行为不具有出版特征上的专业性,不可能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压根儿就不是《规定》的调整对象。因此,以个人身份开设的各种自媒体账号,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不需要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同样的,微博、微信公众号中以形象宣传、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账号,典型的是微信订阅号中的服务号,也不具备“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上的专业性,而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

(三)网络出版服务与互联网新闻服务的区别

通过前面的分析已经发现,新浪、腾讯等互联网社交服务平台和它上面的个人账号、个人公众号、企业营销服务号等,都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那么是不是其他专业提供具备“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单位账号就一定属于网络出版服务呢?答案可能也是否定的。

这是因为,互联网新闻服务和网络出版服务,从本质上是两项不同的业务。前者原属于国务院新闻办监管,现属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管;后者原属于新闻出版总署监管,现属于国家新闻出版和广电总局监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一)提出网络出版物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这一规定同样继承自《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从内容领域上看,这两者显然是有区别的。一个是时政类新闻信息,一个是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的内容;一个强调时效性和公共性,一个强调知识性和思想性。

无论是2002年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还是这次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在行文中都注意到了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区别,没有提及与时政新闻、评论及其特点有关的字眼。这是新闻、出版两个领域的业务实践、监管体制都是相适应的,系有意为之。

因此,即便是微博、微信订阅号中具备“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单位账号或者专门的原创资讯网站,如果提供的不是“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原创内容”,或已出版内容的数字化作品,依然不需要办理《网络出版许可证》。反之,按照规定是应该办证的。(注意:我说的是“按照规定”,实践中管不管得过来我不知道。我估计会通过对《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解释,把审核责任下放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拭目以待吧!)

不过这些公众号和网站也别高兴得太早,如果涉及时政新闻信息、评论服务的,则应当办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据我了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正在修订中,对于申请条件的限制恐怕更为严格,估计同样也不会允许有外资成分的参与。

五、再扯两句VIE

从2000年新浪上市开始,通过VIE结构规避外资产业限制,已经成为外资入股、控制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必杀技,屡试不爽。(对VIE感兴趣的可以看我去年写的文章《互联网VIE变局之上篇:去VIE时代,中国互联网新出路》)其实从去年这时候《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就已经透露出信号要解决利用VIE规避外资行业限制的问题,而“特殊管理股”制度更是为关上门而特意打开的一扇窗。

所以,VIE正在逐步变成历史上的现象,继续靠VIE规避走不了多远了。而且,即便是目前采用VIE结构的公司也不是都有互联网出版证。据我所知,网易和搜狐是有的。其他的嘛,您自己查吧。

感谢您看到现在,总算说完了,不一定对,希望能抛砖引玉,特别是对互联网法律实务工作者和后续监管政策的明确有点儿帮助。(本文首发钛媒体

本文系作者 单磊 授权钛媒体发表,并经钛媒体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和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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