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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网络大V转发违法广告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6-07-14 17:40:40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中国站长站
导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7月8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对《互联网广告

站长之家(ChinaZ.com)7月14日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7月8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对《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表示对于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广告帖,如果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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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谁是广告发布者的问题,张国华表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张国华解释说,例如,对于视频网站上视频播放前所插播的广告,视频网站对其是否发布和内容核对都是有掌控权,属于该广告的发布者;一些粉丝量很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他对该广告也具有掌控权,因此属于广告发布者。张国华还强调,网络大V应该对自己发布或转发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如果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编辑:云计算网_宿迁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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