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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收紧 行业淘汰赛开幕

发布时间:2021-12-11 03:23:55 所属栏目:要闻 来源:互联网
导读:监管政策密集发布,电子烟合法化进程加速。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电子烟的生产管理与质量安全、销售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事实
监管政策密集发布,电子烟合法化进程加速。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电子烟的生产管理与质量安全、销售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事实上,近期电子烟的监管迎来了多个重磅进展。在《管理办法》发布前,11月26日,国务院已正式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行修改,电子烟参照卷烟进行管理;随后国家烟草专卖局也公布了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在业内人士看来,电子烟监管政策相继落地将有效推高行业门槛,利好行业上下游龙头企业,同时也会淘汰一批发展不规范的中小企业。
 
  进出货通过统一平台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电子烟的生产管理与质量安全、销售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等方面。其中,在电子烟销售管理方面,《管理办法》在第十九条中明确,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以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管理办法》还强调,“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关于《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介绍,“近年来,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电子烟产业无序发展,一些产品存在烟碱(尼古丁,下同)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特别是部分经营者宣传误导消费者,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不断呼吁加强监管”。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虽然电子烟的线上渠道已被明令禁止,但仍有部分电子烟品牌在电商品台以“电子雾化器”的名称销售产品。“拍下发货一个烟雾杆和四个雾化弹以及充电器和说明书。”雾化器戒烟套装店铺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并附上一张电子烟的图片。

(编辑:云计算网_宿迁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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