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云计算网_宿迁站长网 (https://www.0527zz.com/)- 科技、建站、经验、云计算、5G、大数据,站长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聚焦 > 编程要点 > 资讯 > 正文

为什么让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对的

发布时间:2018-09-01 16:27:53 所属栏目:资讯 来源:太阳照常升起
导读:副标题#e#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电子商务法》进行第四次审议表决,如无意外,将获通过。最近几年,已经很难看到有这么一部涉及民众的重要立法,在最终表决时,仍然存在巨大的社会争议。本文对于本次立法已无法产生任何影响,仅作为“历史的字据”而存

我参与讨论这么多天,观察网络舆论这么久,没有看到任何关于“立法腐败”的表述。事实上,人大常委会内部审议时,对第三十七条都产生了争论,诸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傅研究员提出了支持平台的观点,又担心出现“立法腐败”,这到底是种什么心理呢?

如果有任何人,在没有足够的证据下,指责傅蔚冈研究员参与了“立法腐败”,这是毫无依据的指控。我认为,即便代表平台的利益说话,也没有任何问题。因为立法本身就是需要综合考虑各个不同方面主体的诉求。

当然,我认为更关键的是,在立法过程中,那些代表某一方利益的群体,必须在提出自己的观点时,首先亮明自己的身份。例如,包括傅蔚冈研究员在内的“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电子商务法草案讨论小组”,究竟是否曾经或者正在从平台企业中获得各种名义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顾问费、稿费,是需要讲清楚的。可是这个问题,到今天也不能直面。

还是那句话,取得这些收益并不违法,代言某方面利益也不违法,都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如果一方面从利益方获取收益为其代言,另一方面又以自己的公共知识分子身份去影响立法者和民众,还不表明是否获得上述利益,就会对立法者和民众产生极大的误导。这不是“立法腐败”的问题,因为并不存在违法和违规的情况,或者说,今天的法律还没有健全到规制这种情况。从立法公正的角度看,今后是需要改进的。

最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是刘鸿儒和李步云二位老先生创办的。刘鸿儒先生对中国金融发展贡献甚巨,而李步云先生则是新中国人权法治的首倡者。今天贵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的傅蔚冈研究员,一方面与在微博上鼓吹“京沪永远涨”的“财上海”团队关系匪浅,另方面则积极代言平台利益。不知道傅研究员,对于二位老先生的初心,还有多少理解和继承呢?

以上。

(编辑:云计算网_宿迁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热点阅读